近日,柳州市桂景茗苑小区一业主向柳州市物价局12358价格举报中心反映,其在该小区买有车位,但物业仍每月要他交40元车位管理费,他觉得不合理。
接到这名业主电话后,物价局执法人员来到该小区进行调查。他们查看了小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委托合同,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发现两份合同均约定: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每个40元/月的标准向物业公司交纳车位物业费。执法人员在物业服务中心收费现场看到,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上标示车位物业费40元/个/月。
执法人员指出,柳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车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柳价格〔2014〕101号):“业主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内停车仅交纳车位物业费,不用再缴纳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物业费每个不超过60元/月。”从合同和收费公示上来看,物业收取的车位物业费有法可依,并没有超标,也做了公示。
面对执法人员的检查,该小区物业经理解释称他们收取的管理费其实就是车位物业费,之所以引起业主误会,是因为开票的工作人员不熟悉相关政策开错了收费名称。执法人员于是当场责令物业公司进行整改,规范收费名称。(记者石红星)
推荐:
网友评论 ()条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