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因涉及价格调整的价格指数来源发生变化,现对“广西麦岭(湘桂界)至贺州公隧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更改通知(四)”作如下修改:
一、将更改通知(四)第十四条“附件”中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序号”的内容:
第和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除发包人通过招标选定供应商供应的材料外,其它按第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发包人通过招标选定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按第项的约定调价,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材料供应商。
价格调整具体约定详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条。
□合同期内不调价
二、将更改通知(四)”第十四条“附件”中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价格调整”的内容,修改为:
“.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本项修改为:
施工期间,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只对人工、水泥、钢材、地方材料(砂、石)进行价格调整,其他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均不予调整(价格波动风险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考虑并包含在相应项目的投标报价中)。价格调整要求如下:
()施工过程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款约定的变更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不予进行调整。
()材料价差每壹年计算调整壹次,投标截止时间前天的日期所在年份的当年不作调整,此后每壹年调整一次。价格调整以贺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贺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材料信息价的价差进行调整。
基期价格:投标截止时间前天的日期所在月份《贺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材料信息价(信息价分上、下限,或者分高、中、低位价的,以下限或低位价为准)。单位为人民币“元”。
当期价格:调价年度(即一年)内,《贺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个月份(或全部期刊)的人工或材料信息价(信息价分上、下限,或者分高、中、低位价的,以下限或低位价为准)的算术平均值。年度内某月份或某期造价信息缺失信息价的,以有信息价的月份或期刊计算算术平均值。单位为人民币“元”。
当期调价的材料数量:调价年度内经计量的工程实体消耗的材料数量,即调价当年经计量的可进行价格调整的工程实体所消耗的人工、水泥、钢材、地方材料(砂、石)的数量,根据调价当年承包人每期计量的工程实体量,按照行业标准定额(公工程采用《公工程预算定额》())的消耗量计算全年可调价的人工、水泥、钢材、地方材料(砂、石)的数量,水泥单位为“吨”,钢材单位为“”,地方材料(砂、石)单位为“”。
当期价格没有超出基期价格±时不予调价,只有在当期价格超出基期价格±时,仅对超出±的部分进行调价(计算人工及材料价差),且需调整的人工及材料价差金额,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当期价格价未超出基期价格±的人工及材料价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相应风险,承包人在相应支付子目投标报价时考虑包含相应人工及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水泥基期、当期的信息价,按相应水泥品种取用和计算价差。钢材基期、当期的信息价,按相应钢材品种取用和计算价差。地方材料(砂、石)基期、当期的信息价,按相应材料品种取用和计算价差。
价格调整以公示表示如下:
×(×)
TJE—当期承包人可调人工及材料价差。正值表示调增额,负值表示调减额。单位为人民币“元”。人工及材料价差发包人承担(即×),承包人承担(即×)。
XL —当期调价的人工或材料数量。
JQ —基期价格。
DQ —当期价格。
A —价格波动系数。当>×时,=;当<×时,=;当×≥≥×时,=。
()合同期中调价时全额扣回调减的价差;调增的价差在交工验收前只支付至应付款额的,在交工验收后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支付应付款额的,在竣工决算经有关审计部门审计批准后支付剩余的。
()发包人不承担由承包人原因引起延长工期(包括合同写明或的工期以及符合本合同并经发包人批准延长的工期)产生的材料价差。”
三、删除更改通知(四)第十五条全部内容。将投标函附录中“序
号:”的内容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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