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已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2005年起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 发展委 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废止。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办法》,省商务厅决定从7月份起在全省开展汽车销售管理对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问题为导向,以新《办法》为标尺,以《山西省汽车销售管理对标台帐》(见附件)为抓手,采取主管部门牵头、行业协会协助、市场主体参与、社会监督等措施,组织全省汽车销售、汽车销售管理和行业协会等主体开展对标活动。通过对标活动,找出差距,立改立行,全面提升,宣传典型,推动创新。公平的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推动全省汽车流通健康规范发展。
(一)销售体制方面。销售汽车,采取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的多样化销售模式。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
(二)消费者权益方面。经销商应当服务内容和价格,履行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使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及售后服务中能够明白选择、消费、放心消费。
(三)市场秩序方面。规范零供关系,发挥零供双方积极性,交易公平。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等。
(四)行业协会方面。制定行业规范,加业自律,开展行业预警分析、咨政建言、行业研究、市场服务、宣传交流,促进有序竞争。
(五)监管方面。强化商务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采用“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供应商、经销商等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激发市场活力。
(一)现场检查。对全省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等市场主体,依据新《办法》逐项对照检查。省商务厅抽查、市商务主管部门督查、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做好对标台帐记录。
(二)行业自律。发挥省汽车销售行业协会作用,组织全行业开展自查自纠,依据新《办法》开展行业自律,规范汽车销售行业经营行为,行业和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监督。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向社会通报辖区汽车销售市场发展情况,受理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等市场主体以及消费者相关政策咨询,引导消费者、和网络等有关方面参与评价和监督。
(一)2017年8月,开展自查自纠。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汽车销售经营主体对照新《办法》开展自查自纠,明确新《办法》赋予的职责、和义务。落实监管责任,搞清行业底数,查找存在问题,切实纠正偏差,规范经营行为。
(二)2017年9月,抽查督查检查。省商务厅将采取“双随机”办法抽查各地对标活动开展情况。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标活动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加强现场督查,掌握和报告进展情况。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对标活动,深入企业对照台帐展开现场检查,落实对标责任。各市对标检查情况于9月21日前报省商务厅。
(三)2017年10月,整改对标差距。对对标差距和发现的问题,要按《办法》限期整改,并整改情况。重要、重大情况要向省商务厅及时报告,由省汽车销售行业协会负责收集整理,研究解决对策,为行业提供指导、咨询服务,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四)2017年11月,通报活动情况。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于11月10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对标活动总结报告。省商务厅将向社会通报全省对标活动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对标活动,加强督导,扎实推进新《办法》宣传贯彻执行;指导县(区)开展对标检查,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对标活动情况。县(区)要落实工作职责,具体实施对标活动。
(二)积极整改规范。全省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和经营主体要积极参与对标活动,主动查找不足。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立行立改。对存在重大问题、问题较多、整改不落实的经营主体,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全面提升规范。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新闻和公共信息平台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标活动开展情况。加强正反典型案例宣传,引导社会关注和消费者广泛参与,形成对标活动良好氛围,强化社会监督。
(四)规范行业发展。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山西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功能测试和应用的通知》(晋商建便〔2017〕5号)要求,做好汽车销售企业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总结对标活动好的做法。省商务厅将适时组织学习交流、对标一流和示范推广工作,完善汽车销售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全省汽车销售行为和汽车销售市场秩序,加快城乡一体化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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