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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妇跳楼一尸两命背后究竟谁在……

类别:新车快报 日期:2017-10-10 14:45:06 人气: 来源:

  据华商报报道,8月31日20时左右,陕西榆林市一名待产孕妇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5楼分娩中心坠下,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院方称她向家人跪求,家属又说同意但遭医生。究竟谁在?

  据了解,今年26岁的马某系绥德县吉镇镇张家峰村人。9月4日,华商报记者和马某的家属取得联系,对方发来短信讲述了马某身亡的经过。据其介绍,产妇马某于8月30日下午住绥德院区妇产科48床待产。

  马某的亲属在微信诉记者:然而到了晚上,医护人员称48床的产妇不见了,陪产人员在分娩中心外也没有见到产妇。过了一会才得知马某从产房的窗口跳下去了,正在医院急救室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绥德院区妇产科分娩中心内设有待产室、产室、手术室、备用手术室以及婴儿室等科室,因分娩中心系产妇生育的地方,故陪产家属需在分娩中心外的座椅或者走廊内等待,未经允许是不允许进入分娩中心。

  9月4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在马某的所住的待产床上看到,马某的待产床上被子仍保留原样,床旁柜上巧克力、苹果等食物原封不动的放置着。而马某跳楼的地点系分娩中心内对门的备用手术室,备用手术室的地面上一双拖鞋孤零零的摆放着,显得格外凄凉,窗台上有警方取证过的痕迹。

  延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我妻子期间疼痛难忍有两次,出来跟我说疼得不行。第一次是17点左右,第二次是18点左右。她出来喊疼的这两次,我都主动跟医生说,她疼的话咱们就产。其他临床的产妇都可以证明我说过这个话。但是医生回复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产。延先生向北青报记者表示,做产,我们不会不同意的。在这之后我也着急了,还打了一个电话给医院的朋友,让他找熟悉的医生做产。打完电话,出来就说我妻子人不见了。延先生称,事发后,医院也没有出面给出任何的解释。按照我妻子的性格,根本不会作出这种激烈的反应。

  延先生堂哥:不是这样,如果和院方说的一样那我们就没话说了。她(孕妇)两次要求产,下午5点多就跑出来说疼得不行,要产,我堂弟同意了, 去问医生,医生说检查一下,检查出来说马上就能生,不用产,我们就在外面等,然后他们把小孩用的衣服拿进去了, 我们以为孕妇已经开始分娩了。结果等了一个小时,6点的时候孕妇又出来了,出来说疼得不行,要求做产, 医生还是说马上能生,不能做产,然后把人拉进去了。

  9月4日下午,在家属签字的《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华商报记者看到,产妇马某、其丈夫延某分别在该同意书上签字并按了,同时其丈夫延某在后面写有情况已知,要求经分娩,谅解意外、情况已知,要求静滴缩宫素催产,谅解意外,并在后面签字按。

  华商报记者在绥德院区提供的分娩中心外的视频中看到,8月31日18时05分10秒,产妇马某走出楼道打了一个电话,随后不久马某的丈夫及其婆婆纷纷来到其旁边,在视频中,马某和其亲属诉说着什么。由于疼痛难忍,18时15分,马某双手扶着肚子跪在地上,紧随而来的医生和家属扶起马某,并劝说马某进入分娩中心。19时20分马某再次走出产房,期间医护人员紧随出来,27分40秒,在众人的劝说下,马某再次进入分娩中心。

  2017年8月31日,我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产妇马跳楼身亡。事件发生后,我院及上级主管部门、门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事件调查组,固定并开展死因鉴定与善后处置工作,先后三次与死者家属召开沟通会,表达哀悼与慰问之意,通报调查进展及初步结论。针对网络,我院于9月3日发布《有关情况说明》,同时主动接受采访监督。为进一步事实、还原事件,现就有关情况及大众关注的事件疑点再次说明如下:

  产妇马,女,26岁,身份证号61273325,绥德县吉镇镇张家峰村人。产妇于2017年8月30日15:34,以停经41+1周要求住院待产之主诉入院。初步诊断:1。头胎41+1周孕待产;2。巨大儿?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因胎儿头部偏大(彩超提示双顶径99mm,一般足月胎儿双顶径不大于90mm),分娩难产风险较大,主管医生多次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产妇及家属均明确,要求以催产素诱发宫缩经分娩,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顺产要求。

  2017年08月31日上午10时许,产妇进入待产室。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均被家属。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

  2。 《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七章第四款明确:人员密集场所,是指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旅游、教活动场所等。

  坠楼产妇家属二度发声:中不是,是疼痛时的下蹲动作。坠楼产妇家属表示,画面中并未记录声音,画面系因产妇疼痛难忍下蹲,并称产妇数次要求剖宫产,其丈夫都答应了。对于医院的二次声明,他称,家属不认可。据悉,目前榆林市卫计局已介入调查此事。

  公立三甲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贺银燕告诉澎湃新闻,从全世界范围来看,都是鼓励顺产这一自然的生产方式。但在临床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特殊或复杂的医学情况(医学指征),需要剖宫产;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不存在需要剖宫产的医学指征,但产妇和家属要求剖,医院在反复沟通和告知产妇及家属剖宫产风险之后,产妇和家属不为所动的情况,医院会适当放宽剖宫产的指征。

  她说,几乎所有的产科手术,在知情同意书上,患者本人和其家属双方都签字同意才可以进行手术。这是因为,双方签字才表明,双方在了解了目前手术风险的基础上仍然同意该诊疗方案。如果患者和家属意见不一致,医院首先会加强沟通,尽力让双方都知晓并理解,以最终达成一见,然后才进行手术等治疗。当然,也有非常紧急情况下,进行特殊处理的案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在家属不签字情况下手术。为抢救患者,在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这位妇产科专家表示,产也存在羊水栓塞、出血、伤口感染等风险,甚至影响第二次生育。所以,在临床中,她碰到一些案例,产妇头胎B超发现是女孩,生产过程中已经出现了难产的情况,家属仍然不同意产,因为担心影响生育二胎。医院只能拼命跟家属做工作。

  刘晔提到,《侵权责任法》第55条明确了患者的自决权,即患者本人有权知道病情和医疗措施,并有权自主作出决定。即使某些病人在入院时将此知情同意权委托给了家属行使,但家属代做决定的仍然来源于病人,二者矛盾时,医生应尊重病人自己的意愿。

  刘晔表示,患者的自决权是极其重要的,表明毎个个体都是的、自主的,尤其在生病时,这一依旧属于自己,而不能被家属,由家属代为决定。作为医生,应当知晓并充分尊重患者的自决权。

  该法律第七章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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