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需在指定银行申请贷款,消费者签贷款合同后,若想改成全款,也需支付按揭费……昨天,市工商局又了几类汽车销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主要集中在排除或消费者的条款方面(本报7月1日、7月7日分别报道了7类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购车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提醒消费者在购车时要再三,避免陷入经营者设置的。
工商点评:根据《合同法》,除了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外,如出现其他解除情形,消费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该条除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外,消费者不得向经营者提出退车要求,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有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之嫌,涉嫌排除消费者的主要。
合同条款: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的财产损失,如甲方无,乙方有权向生产厂商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工商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因商品缺陷造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商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而该条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消费者的条款。
合同条款:乙方对生产厂家出厂车辆私自进行改装或加装附件,在使用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以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和生产厂家无关,且车辆质量期自改装或加装附件之日自动终止。
工商点评:该条将“加装附件”也作为经营者免除三包责任的事由,且不管其与事故之间有无关系,范围太过宽泛,有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之嫌。
合同条款:在乙方开车离开火车站B区停车场销售点处,至上后,出现任何问题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翻车、罚款、撞、碰、交通事故)。
工商点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第四十的,产品缺陷造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任何问题”的表述过于绝对,容易消费者。若因汽车本身的质量引起的问题,经营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有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之嫌。
去年年底有50多位人口学者在上海召开生育政策座谈会,呼吁进一步二孩政策。我们认为,在这样的氛围里,人口政策的理想与现实,应该会是贯穿全年的重要议题。针对是否全面放开二胎等焦点性的人口问题,展开一场、建设性的大讨论,对当下中国来说可以说是迫在眉睫了。
看到别人开海鲜馆赚钱,自己就跟风卖海鲜,一旦市场需求饱和,就难逃倒闭的厄运。饭馆倒闭了不要紧,高校专业设置失误则兹事体大——大学培育出来的教育产品不符合市场需求,对学生而言是贻误终身,对社会而言是严重浪费资源。
我们该问问故乡沦陷,留守儿童性侵,留守老人,留守妇女成乡村二奶……这些问题是不是因为盲目加快城市化进程的结果?如果是,我们是不是要缓慢城市化脚步,是不是要反哺农村,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尽量和孩子、老人共同生活,而享受天伦之乐?
传说中的价格杠杆,能否起到“削峰填谷”的作用?用经济杠杆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用涨价来分流,就得先明确“地铁的价格弹性”到底有多大。20年前,人们会因为“半只鸡”而减少公交需求,20年后这一幕还能不能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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