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某中学家委会利用家长会劝捐“费”1200元,校方称家长自愿把钱捐给雅安市教育基金会的“教助学”活动。此事被后,天全县教育局作出回应称:经初步调查,雅安市教育基金会事前并不知情,在报道中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消息不长,其要点也在报道中披露清楚了。但是,笔者从中读到了一系列怪异:劝捐的并不是学校,而是家长委员会;家委会那几个没开腔,校方倒急着出面否认劝捐,声称乃家长自愿;还有,雅安市教育基金会说事先并不知情,天全县教育局就这么采信了?
目前中小学的家委会,一般分校级、年级和班级。家委会的产生方式虽说是竞选,但往往由校方或年级、班级老师出面组织。前不久上海一所小学的班级家委会竞选,就相当热闹。这说明家委会是个相当有吸引力的组织。从这个角度说,家委会能不配合校方的“工作”,出了事能不积极“担责”吗?
相关报道说,11月12日,四川雅安市天全县某中学召开本学期家长会,家长们按照通知需缴纳跟去年一样的1200元捐款,上不封顶,这笔捐款被家长称为“费”。天全县教育局14日的通报,除了否认雅安市教育基金会知情外,还明确表示报道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那么就是承认家长认捐并非出于自愿。
至于那个“教助学”基金,学校跟它之间当然存在着不可否认的间接利益关系。校方不愿出面让家长们“自愿”捐款,请家委会诸君代为劝捐,也在情理之中。但这样做,终究是不对的;把劝捐说成自愿,出事以后又忙着给自己撇清关系,更是既缺乏担当又显得掩耳盗铃。
天全县教育局声称已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天全县委宣传部也回应称,该县纪委已介入此事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问责,绝不姑息。这些信息都说明,劝捐“费”绝不是学生家长委员会之所为,家委会不过是提线木偶而已。
一个事件如果惊动了纪委,那多半是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了。1200元不是个小数目,如果每位家长都不得不“自愿缴纳”这1200元“费”,且年年缴纳,那么其中的问题之大,恐怕会超乎一般人的想象。希望天全县真能如县委纪委所表示的那样,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问责,绝不姑息。
而天全县教育局表示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拉网式排查,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说明这个问题在该县具有普遍性。希望这件事情,能够引起更高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本文作者朱达志,原载《中国青年报》,有删改)
一边是学校称家长自愿捐款,另一边是家长们的。表面上说是自愿,实际上任谁都明白,这种方式玩的就是心理战术,即“大家都交了,如果你不交,就是在唱反调”。这种变了味的“自愿”,成了学校乱收费的“”。
另据当事学校校长称:“捐款之前的调查报告已经显示,80%的家长愿意捐钱,钱由家委会代收,存到了市教育基金会账户,捐款名单也在家委会手里,具体捐了多少钱,校方并不清楚,教师并没有直接收钱,不愿意捐的家长,可以申请退款。”言外之意即是,学校对所谓的“费”并不知情,一切活动都由家长委员会组织并开展。这理由恐怕也并不能让人信服。
首先,虽然这笔钱都是由学生家长掌握,最终没有到学校账上,但学校却回应,第一次捐款的50万元是当地教育基金会用于学校的“教助学”资金。而与此矛盾的是,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却回应说:“时隔多年,都没有组织人再进行募捐活动,学校的捐助活动跟基金会没有任何关系,基金会的钱都是用于灾区学校等硬件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试问,家长们交的“费”到底去哪儿了?
其次,利用家长会捐款,在该校已经是第二次,第一次捐款还曾被家长向相关领导反映。那么,学校对这样的情况不可能不知情。当然,也许在一部分家长看来,这1200元的“费”要是真能用于教助学,那又何乐而不为呢?向社会募集资金用来助学,要的是透明和公平。如果这个前提都没有,那么“自愿”二字就仅仅是学校变相强捐的“”而已。
更为重要的是,一些地方教育乱收费的问题由来已久。对此,必须实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强化“问责制”,在着力优化教育存量资源配置的基础上,引导收费从“失范”“规范”,才算以儆效尤。(本文作者宋潇,原载《潇湘晨报》,有删改)
说是“费”,却更像是变相的补课费:校长表示临近中考,学生亟待补课,但是学校有“困难”,家委会心领神会发起募捐——怎么看都像索贿行贿。再说,这是第二次捐款了。据说上一次捐款后,县教育局纪委就约谈了当事学校的校长,从结果来看并不理想。
再者,家委会声称以雅安市教育基金会的名义募捐,募集到的钱也存在了基金会的账户上,后者却坚称两次皆不知情,要么是这个家委会涉嫌诈骗,要么是基金会公然撒谎,二者必居其一。最关键的是,说是捐款,却非自愿,最少1200元没商量。
天全县纪委终于出面,表示要严肃处理杜绝此类情况发生。只是不知道处理谁,会不会到最后谁都没责任,而作为始作俑者的家委会纪委又管不了?
老师教授学生知识是其职责,业余时间为学生补课本来是值得赞扬的,但是一收补课费就变味,所以教育主管部门才会明令。当然没错,但是如果做了分内之事都需要用来表达,并且还带有的色彩,这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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