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1日,侯建君以招标缴纳金为由借戴某红40万元,两年多来一直未还。2016年6月和2016年10月,经西安市新城区和西安市中级审理戴某红与侯建君间的借贷案件,均判决戴某红胜诉。尽管两级法院判戴某红胜诉,但侯建君一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直到2016年11月戴某红向西安市新城区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16年12月和2017年5月,侯建君本别两次被申请强制执行,并被最高法院列为失信人员。
2016年2月6日(农历腊月二十九),临近2月8日春节只有两天时间。侯建君所欠的40万元依然分文未还,于是戴某红拦下其名下车辆陕AGX639大众牌汽车,要求其还钱。但由于当时驾驶车辆的女子并非侯建君本人,而是侯建君儿子张某(报道中提到的“车主”张某)的女朋友温某。温某见戴某红拦车,便向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报警。
当日,侯建君派其公司员工任琪到处理事情,在报案中,任琪称“我表妹温欣报警说她开的车被人堵住了,走不了,我老板侯建君让我来了解情况......这个车是侯建君的,他是在长安郭杜搞工程的,是我老板,公司女人性饥渴的八大表现在郭杜,下午我到现场后听对方人说侯建君欠他们钱,他们找不到人,找见了车,要让老板来还钱,具体钱多少我不知道,老板我联系不上......她最近躲账,电话换的快。”在此过程中,任琪迫于无奈联系到侯建君,任琪电话中让侯建君来处理事情,侯建君不肯出面并告诉任琪,让戴某红先把车开走,年后她会联系戴某红商钱的事。而对于这些,曲江当时办案可。
当然,,在2018年7月9日西安市交通支队《关于报道“西安开套牌车”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第二条,关于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陕AGX639的车辆为盗抢状态的调查处理情况这样写道:“2017年2月3日,侯某君(即侯建君)向西安市支队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陕AGX639号牌车辆进行技术锁定。西安市支队车管处在相关材料不完备的情况下,基于避免车主财损的考虑,没有严格依据相关工作程序,就对该车按照涉嫌被盗抢进行业务操作,导致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车为盗抢状态。由于该行为违反工作,西安市警务督察部门责令车管处立即撤销陕AGX639车辆被盗抢业务(2018年4月12日已撤销),西安市支队责令车管处领导班子向支队做出书面检查,并对相关科室干部进行了提醒谈线日西安支队发出的情况通报
由于有关部门的违规操作和的大肆不实报道,戴某红被莫名安上了“偷车贼”的名号,这对戴某红名誉造成极大损害,上的可想而知。尽管这则报道未能左右戴某红与侯建君之间的经济纠纷的,但它无形中对戴某红生活造成困扰,对其名誉造成。戴某红原本可以选择继续隐忍,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其与侯建君之间的纠纷,但侯建君“先“。更令人的是,在此期间有不明之人、某些无良、有关涉事单位非但没向戴某红做出道歉,反而再次炒作,让戴某红受到二次。
▲侯建君在曲江门口 图片∣陕巅侠鲁迅说过,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面对不实报道和,戴某红不得不做出回应,为自己的清白呐喊。
质疑一:《陕西都市快报》节目报道称陕AGX639牌号车辆车主是“小张”,但车主实际上是侯建君。那么,请问陕西都市快报记者有没有调查清楚,车主到底是侯建君还是“小张”?既然你们能通过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查到车辆为“盗抢车辆”,难道看不到车辆所有人是谁?这种低级错误是无心之举还是?
质疑二:作为该起事件的当事人之一,《陕西都市快报》记者以及参与报道和转发该事件的其他,你们是否采访过戴某红?难道听人一面之词,就对涉及名誉的事情“式”报道?用网络对戴某红名誉进行损害?作为,是何你们了所的“客观”、“真实”性原则?
原本一件很简单的民事纠纷,却被一些之人,恶意炒作,利用博取同情心。如果欠钱不还的“老赖”都能对指手画脚,那的公信力在哪里?报道此事的记者的新闻职业又在哪里?如果“老赖”通过自身关系就能“遥控”行政执法部门,那么西安市支队的公信力又在哪里?
本文由来源于财鼎国际(http://cdgw.hengpunai.cn:27531/)
网友评论 ()条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