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论上一对宁波夫妻,国庆和朋友一起同去上海自驾游。10月2日、3日出发,高速竟然一没有堵。2号中午11点到了上海博物馆“进馆还需排队3小时”上海博物馆收藏了中国古代,青铜器、
这时,一件意外事情发生。朋友小孩的背包弄湿了,朋友就整包去了。把她的手机(苹果8)忘在博物馆商场的书柜上,大概过了7、8分钟后才想起,不出意料,木咲美琴手机不翼而飞。
第一时间拨机电话,可以打进,却无人接听。因为夫妻里的老公手机是苹果6,便立刻打开追踪定位功能,显示丢失的手机就在附近。
一行人便向博物馆工作人员求助,要求他们看一下。工作人员随即室,大约5分钟后说,没有看到任何东西。
来了果然有效,博物馆允许他们进入室。在失主的甄别下,锁定住了拿手机之人,一个胖老头,拎着一个塑料袋。
但凡长相类似的人逐一询问。一位马来西来的华侨像极了“胖老头”,觉得自己很委屈,恨不得把包掏个底朝天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夫妻中的老公,职业是,但不是。靠着职业性,觉得前方一人挺像,但多出了一顶帽子。为避免又误认,他便跟着老头走了一段,定位显示轨迹和老头运动的方向一致。老头走,定位走,老头坐,定位停。
眼看不了,老头旁边的老妇将手机掏了出来,却还来了句,“你要给点好处费吧。”最终夫妻中的老公拿出了200元,换回了同行人的手机。
老头不是偷,主观上老头拿的时候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你自己遗失了,人捡去了。捡到的东西,问你拿合理、适当的好处费还是可以的,国家的法律是允许的。老公处理的还是对的。
拿手机不还已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属于侵占私人物品。从事情经过来看,老头如果没有晚辈的“”,是根本不会还的。
但是,捡到遗失物的一方主动索要“报酬”不妥,这种行为也不是法律允许的,除非他在保管遗失物的时候,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比回交通费、误工费之类。
另外,如果遗失的物品价值过大,达到5000元,经追讨,对方拒不返还的,失主可以自诉,他构成侵占罪。
网友评论 ()条 查看